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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1825  日期:2013-02-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建设,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由学校筹措资金,建立兰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基金(下称文科学科建设基金),为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上台阶上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为了保证该基金的科学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科学科建设基金的使用方向:

1、支持对我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活动和有益工作。

2、支持对国家特别是西北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的研究。

3、扶持和加强西北现代化建设急需的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研究与建设工作。

第三条:文科学科建设基金贯彻以学科建设为中心,改善科研条件,调控科研结构,提高经费效益,加速队伍成长的方针,坚持"重点倾斜、择优支持、加大投入"的原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成立文科学科建设基金会,受学校委托领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基金会由学校主管领导、专家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四年换届一次,每届设科研秘书、财务秘书各一名,其日常管理机构设在科研处社会科学科。

第五条:文科学科建设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

1、管理和筹措文科学科建设基金。

2、负责组织和颁布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年度重点课题、特色课题、重大应用课题的指南。

3、负责组织对资助项目的审批、成果鉴定、验收及奖励工作。

4、制定资助项目的管理办法、基金会章程以及有关规定。

5、对少数学科建设急需的重要课题和不宜公开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经基金会审定,可单独立项。

6、制定基金会的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

第三章    经   费

第六条:文科学科建设基金由学校筹措100万元人民币,基金会不能使用本金,基金的利息等收入将全部用于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文科学科建设基金的使用办法:

1、全额资助:主要用于对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整理。

2、配套资助:主要用于既有理论意义,又有重要实践意义,有较大读者面的著作出版,用于与地方政府联合攻关,具有较强应用性和社会效益的课题。

第八条:资助经费只限于:

1、与资助项目有关的资料费;

2、国内调研差旅费;

3、小型学术会议费;

4、专家鉴定费飞咨询费;

5、印刷费、出版补贴;

不得把资助经费用于福利工资及与完成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九条:资助经费一经审批核定后,即签订"兰州大学文科学科建设基金项目协议书(简称协议书)",经费分期拨付,先期拨付总经费的40%,剩余60%中期检查合格后再予拨付。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须向基金会提交经费的年度开支计划,并在严格遵循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前提下,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要按年度向基金会提供经费决算书。项目成员应自觉服从项目负责人的安排。     

第十条:资助经费由基金会的日常办公机构(即科研处)与校财务处联合管理并负责监督使用。基金会的管理费按年基金总额的10%列支。

第十一条:对无故不报年度计划和经费中期决算报告的项目将缓拨下年经费;对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项目,要追回已拨经费。对自行中止研究的项目除责令项目负责人偿还全部经费外,还要按相应的财务制度予以处罚。

第 四 章    申    请

第十二条:文科学科建设基金每两年申请一次,申请人须依基金投向的方向,按类分别填写《兰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基金项目申请书》,《兰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基金出版补贴申请书》、《兰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科h设基金重大应用型研究项目配套资助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交校科研处。每项申请交评审补偿费50元。凡只交申请书未交评审费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申请条件:

1、凡申请研究项目的人员,要认真填写第十二条中所述的《项目申请表》,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凡已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社科规划项目、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两项以上项目的负责人,不得再以课题负责人身份申报。

②青年项目申请人年龄限40岁以下。

③每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④项目负责人必须能够具体承担项目设计、论证、组织实施飞学术指导等工作。

⑤每个项目的研究周期限在两年以内。

⑥因主观原因课题被中止、撤消或未被鉴定通过的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能申请新项目。

2、凡申请出版补贴的人员,要认真填写第十二条中所述的《出版补贴申请表》,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必须具备基本成形的书稿,字数不少于20万字,书稿的第一作者必须是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及科研人员。

②书稿必须有明确的任务来源,即必须是包括国家级、国家教育部、省级以及在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立项的项目成果。

③必须具备省级以上的出版证明。对在我校颁布的权威出版社目录内的申请将优先资助。

3、凡申请重大应用型研究项目配套资助的人员,要认真填写第十二条中所述的《配套资助申请表》,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须出具横向课题合同书、合作项目协议书等。

②已争取到的经费不得少于5万元(须出具校财务处的资金到位证明)

③跨单位、跨学科联合攻关项目优先。

④研究成果须有较明确的应用方向和推广对象。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工作的日常事务均由基金会的日常办公机构(即科研处)受理。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五条:文科学科建设基金会受学校委托,全权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该项工作每两年一次,通常安排在每年的第二季度进行。

第十六条:基金会应遵循的评审标准是:

1、对我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和发展有一定促进和推动作用,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2、有利于调整和完善学科结构,有利于形成新的学科生长点,有利于交叉和边缘学科的发展。

3、能为国家尤其是西北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4、有利于弘扬、发展地区民族文化,形成特色研究优势。

5、项目负责人须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并能够在计划内完成工作。

6、项目论证充分,计划切实,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七条:评审工作采取由基金会聘请校内外专家以通讯评审方式进行初评后,基金会投票终评的方式进行,对有争议的项目,由基金会进行仲裁。涉及与评审人员有关的项目应实行回避。评审人员要对评审的过程性工作及未经审批的结果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充分尊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在资金预算总额范围内,有权对评审结果做局部调整。基金会批准立项的项目,以立项通知单的形式发布至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第六章    检查、结项

第十九条:对所资助的项目,实行中期督检制度。项目负责人必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中期检查表》,基金会视检查的综合情况进行抽样详查。详查的细目另行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基金会。

 

 

(转载兰大管院http://ms.lzu.edu.cn//content.aspx?id=107691175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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